据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29日消息,8月29日,“11.3”兰临高速兰州南收费站重大交通事故一案宣判。 年11月3日,兰海高速公路兰州南收费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员李丰及车主李佳林被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交通肇事罪。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丰驾驶辽AK重型半挂车,被告人李佳林同乘,从甘肃省广河县出发沿兰临高速驶往兰州方向。19时13分许,该车驶离七道梁隧道口2公里左右时,发现刹车出现故障,遂采取连续踩刹车、打开水箱装置给刹车降温等方式减速,均未达到减速目的,车辆持续以90-公里/小时高速行驶,因频繁使用制动,致牵引车及挂车制动器发热,制动效能减弱。期间车辆经过5处避险车道,被告人未采取避险措施,最终该车辆高速行驶至距兰州南收费广场.5米处时,直接撞击前方排队缴费的小型车辆,致33辆车受损、14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46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财产损失元。 8月29日上午,该案公开宣判,二被告人分别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备注:兰临高速公路是国家级高速公路兰(兰州)海(海口)高速公路(G75)在甘肃境内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源:北京青年报) |